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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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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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23号  发布时间:1996-02-16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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