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茶的业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商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和业务征收增值税后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通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内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19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的,应单独核自“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