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0
2024-11-20
1ap6r7xluq2ay,1sxgckmtug24z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发布时间:1995-04-28  
 

依据财税[2008]1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1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