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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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2024-05-12
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34号  发布时间:2003-10-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199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0号)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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