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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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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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29号  发布时间:2003-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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