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