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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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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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发布时间:1999-07-21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任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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