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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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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9]206号  发布时间:2003-10-27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一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序号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区块面积   签约日期  合同  外方合作  备注 
                             期限   者名称 
1  中原东濮 中原濮城油田   63.8    1997.8.08   30   加拿大   陆上 
   凹陷北部 提高采收率项目                  哈斯基公司 
2  中原东濮 中原胡状集一文  141.22    1998.3.12   25  美国盟德集  陆上 
   凹陷西部 留区块提高采收                  团有限公司 
        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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