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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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6]20号  发布时间:1996-02-16  
 

依据财税[2008]1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1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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