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自1996年3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