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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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2024-06-01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发布时间:2003-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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