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电力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电力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