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抄送:交通部,林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单位 │小计│ 猎豹 │ 庆铃 │ 庆铃 │ 北京 │
│ │ │CFA5022XZH│QL6470DY11│TFS17HDLM │BJ2024ZQ1F1 │
├───┼──┼─────┼─────┼─────┼──────┤
│河北 │7 │4 │ │ │3 │
├───┼──┼─────┼─────┼─────┼──────┤
│山西 │2 │ │ │ │2 │
├───┼──┼─────┼─────┼─────┼──────┤
│辽宁 │5 │5 │ │ │ │
├───┼──┼─────┼─────┼─────┼──────┤
│吉林 │3 │2 │ │ │1 │
├───┼──┼─────┼─────┼─────┼──────┤
│黑龙江│7 │3 │4 │ │ │
├───┼──┼─────┼─────┼─────┼──────┤
│上海 │1 │1 │ │ │ │
├───┼──┼─────┼─────┼─────┼──────┤
│江苏 │5 │3 │ │ │2 │
├───┼──┼─────┼─────┼─────┼──────┤
│浙江 │9 │3 │1 │ │5 │
├───┼──┼─────┼─────┼─────┼──────┤
│福建 │18 │11 │6 │1 │ │
├───┼──┼─────┼─────┼─────┼──────┤
│江西 │4 │ │2 │ │2 │
├───┼──┼─────┼─────┼─────┼──────┤
│河南 │16 │3 │5 │5 │3 │
├───┼──┼─────┼─────┼─────┼──────┤
│湖南 │6 │6 │ │ │ │
├───┼──┼─────┼─────┼─────┼──────┤
│广西 │19 │6 │4 │7 │2 │
├───┼──┼─────┼─────┼─────┼──────┤
│四川 │14 │10 │3 │ │1 │
├───┼──┼─────┼─────┼─────┼──────┤
│贵州 │7 │4 │2 │1 │ │
├───┼──┼─────┼─────┼─────┼──────┤
│云南 │31 │14 │2 │ │15 │
├───┼──┼─────┼─────┼─────┼──────┤
│宁夏 │2 │1 │1 │ │ │
├───┼──┼─────┼─────┼─────┼──────┤
│新疆 │2 │2 │ │ │ │
├───┼──┼─────┼─────┼─────┼──────┤
│合计 │158 │78 │30 │14 │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