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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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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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发布时间:2002-12-26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抄送:交通部,林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单位 │小计│ 猎豹  │ 庆铃  │ 庆铃  │  北京  │ 
  │   │  │CFA5022XZH│QL6470DY11│TFS17HDLM │BJ2024ZQ1F1 │ 
  ├───┼──┼─────┼─────┼─────┼──────┤ 
  │河北 │7  │4     │     │     │3      │ 
  ├───┼──┼─────┼─────┼─────┼──────┤ 
  │山西 │2  │     │     │     │2      │ 
  ├───┼──┼─────┼─────┼─────┼──────┤ 
  │辽宁 │5  │5     │     │     │      │ 
  ├───┼──┼─────┼─────┼─────┼──────┤ 
  │吉林 │3  │2     │     │     │1      │ 
  ├───┼──┼─────┼─────┼─────┼──────┤ 
  │黑龙江│7  │3     │4     │     │      │ 
  ├───┼──┼─────┼─────┼─────┼──────┤ 
  │上海 │1  │1     │     │     │      │ 
  ├───┼──┼─────┼─────┼─────┼──────┤ 
  │江苏 │5  │3     │     │     │2      │ 
  ├───┼──┼─────┼─────┼─────┼──────┤ 
  │浙江 │9  │3     │1     │     │5      │ 
  ├───┼──┼─────┼─────┼─────┼──────┤ 
  │福建 │18 │11    │6     │1     │      │ 
  ├───┼──┼─────┼─────┼─────┼──────┤ 
  │江西 │4  │     │2     │     │2      │ 
  ├───┼──┼─────┼─────┼─────┼──────┤ 
  │河南 │16 │3     │5     │5     │3      │ 
  ├───┼──┼─────┼─────┼─────┼──────┤ 
  │湖南 │6  │6     │     │     │      │ 
  ├───┼──┼─────┼─────┼─────┼──────┤ 
  │广西 │19 │6     │4     │7     │2      │ 
  ├───┼──┼─────┼─────┼─────┼──────┤ 
  │四川 │14 │10    │3     │     │1      │ 
  ├───┼──┼─────┼─────┼─────┼──────┤ 
  │贵州 │7  │4     │2     │1     │      │ 
  ├───┼──┼─────┼─────┼─────┼──────┤ 
  │云南 │31 │14    │2     │     │15     │ 
  ├───┼──┼─────┼─────┼─────┼──────┤ 
  │宁夏 │2  │1     │1     │     │      │ 
  ├───┼──┼─────┼─────┼─────┼──────┤ 
  │新疆 │2  │2     │     │     │      │ 
  ├───┼──┼─────┼─────┼─────┼──────┤ 
  │合计 │158 │78    │30    │14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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