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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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2024-06-23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财预第252号  发布时间:1994-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七、国税局与地税局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中央总金库另行规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作出具体规定。 
抄送:中央总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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