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一、立项、确认工作权限划分
(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财政部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归属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需由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办理:
1、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2、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4、国有企业以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实物资产;
5、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
6、国有股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
7、上市公司与其国有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
8、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合并;
9、其他。
二、资产评估立颐申报及审核
(一)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经其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依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应由其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一并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2、已开办的含国有股的各类公司接持股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按集团母公司的归属关系,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
3、企业兼并的由被兼并方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
(二)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5、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表格附后);
6、提交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证书;
7、审核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评估立项的初审及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为: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成立;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及真实准确。
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行文提出立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评估立项的审核
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立项的文件及材料后做最终的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立项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及真实准确;
3、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确认的申报及核准
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资产占有单位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一)资产评估确认的申报
资产评估确认原则上由占有单位申报,经其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申报材料如下:
1、资产占有单位申请确认的文件;
2、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表格样式附后);
3、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4、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5、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评估确认的初审
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企业资产评估确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授资产评估确认审核内容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行文提出确认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四)资产评估确认的审核
财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做最终的审核,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财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要求;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3、是否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4、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6、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
7、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8、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10、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11、其他。
(五)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评估,并重新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六)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评估报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评估报告不予受理。
四、资产评枯立项、确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