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总结整改阶段的工作,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现对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以保证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严重混乱的单位,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在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和落实情况;各级整顿机构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对在验收中发现存在违纪问题但仍未整改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负责整顿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督促迅速予以落实;对参与重点检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重点检查中不负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认真研究会计工作秩序整改建制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同时,研究提出整改建制措施,并结合当前和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逐步落实,促进各基层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的提高;促进会计改革的深化和会计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情况。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把总结工作与摸清情况、树立典型、整改提高结合起来。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对会计工作秩序建设的意见。对在会计工作秩序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表彰和广泛宣传;对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作为反面教材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以政府、部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总结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实事求是,既要有情况、有分析,又要有具体措施和建议。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部署情况。包括贯彻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各级领导和会计人员对整顿工作的认识等。
(二)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面;自查发现的会计工作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按我部财会字[1996]16号文附件二的表式填报,同时注明存在各类违纪问题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占参加自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户数的比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同时附报。
(三)重点检查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重点检查的主要措施;重点检查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结合形式;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队伍的组成;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参照我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财会字[1996]16号文附件二)所列“检查项目”分类说明,列表和文字说明均可);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违纪问题的纠正和查处情况;对违纪款项的查处情况(包括调帐数、罚款数、应上交财政数、已经入库数等);对违纪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情况(包括有多少人受到何种处分),对通同作弊、知情不举的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处分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和会计工作秩序整改措施、建议。包括:分析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本原因;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已经在本地区、本部门提出并实施的整改措施;打算在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会计管理措施和相关配套措施;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的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会计管理措施和相关配套措施等。
(五)正反两方面典型。正面典型材料的要求是:对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依法建帐、坚持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检查整改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总结其基本做法和经验。反面典型材料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五项整顿重点内容,选择问题典型、性质严重并已经处理的案例,介绍违纪主要事实、查处经过、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和主要教训。每份典型材料3000字左右。各地区、各部门各提供正面和反面典型3至5个,典型材料可直接寄财政部。
上述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请于今年年底前报送,个别已函告我部需要推迟整顿结束时间的地区和部门,其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应于1997年3月底前报送。
联系人、电话、邮编。(略)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