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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效绩评价操作工作规范化和社会化,“我们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反映。
附件: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厦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确保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工作质量,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一、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的资格条件
参加企业效绩评价的中介机构由评价组织机构选聘,所聘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备审计、咨询、证券等执业资格,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专职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或高级分析人员)30人以上。
(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二、中介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要求
(一)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是中介机构中的高级分析人员,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工作经历。
(三)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从事审计或咨询业务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组织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列出所需资料清单,设计相关调查表格。
2.根据评价工作业务量需要,选定不少于2~3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价工作,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人员。
3.将工作方案和评价人员(含咨询专家)名单及其简要经历送委托部门审定。
(二)基础数据资料收集与核实。
1.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取得被评价企业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核实被评价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基础数据。
(1)数据核实的对象是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以及纳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会计报表,如数据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下一级公司,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是否需要追溯核实。
(2)数据核实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核实评价年度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B.核实涉及评价指标各项基础数据的年初数和年末数口径是否一致,判断有无调整的必要。
C.核实各种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及各种客观因素对企业当年效益的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和具体数额。
(3)集团内个别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的问题在基础数据核实时暂不予考虑。
2.按工作程序要求发放调查问卷,收集企业效绩评价所需的各项非财务资料。
3.根据数据核实和资料收集情况,对评价基础数据的调整做出初步判断。
(1)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
(2)对于评价年度内存在企业产权行政划转,或各种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会计报表年初数与年末数口径不一致的,如有必要进行调整,原则上以年末口径为基准调整年初口径。
(3)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性影响因素中可以量化的部分,由中介机构在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
4.总结汇报基础资料核实情况。中介机构负责整理基础数据收集与核实的工作情况报告,提交评价委托部门,报告中应详细列出数据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调整的事项,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法,由评价工作组召开评审会后最终决定对基础数据的调整方案。
(三)实际评价。
1.根据核实、调整后的报表基础数据进行基本评价计分,基本评价得分情况初步征求企业意见后,将基本评价结果、问卷调查汇总情况及相关资料提交专家组成员和委托部门。
2.由评价工作组组织专家对评议指标打分后,产生综合评价分数。
3.召开有专家参加的审定会议,审议各项相关因素对最终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讨论并决定对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
(四)编写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1.根据最终综合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的写作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和分析报告。
2.将报告分别提交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和被评价企业间提意见。
3.修改评价报告,正式打印装订成册,送评价委托部门。
4.对本次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责任
(一)受聘中介机构在委托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和评价委托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委托部门要及时受理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并做出答复。
(二)受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更改指标、权数、标准、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评价任务。
(三)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企业经营效绩,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对其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价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企业的经济好处,否则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参加评价的资格,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处理。
(五)严守被评价企业商业秘密,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六)妥善保存各个环节的工作底稿,以备随时查验,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
(七)受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费用由委托部门(单位)统一做出规定和安排,属于政府部门委托的不得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