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2号)规定,特制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审计署
附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民航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民航机场、航路建设和空中管制设施建设以及与上述建设有关的归还贷款本息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报经国务院同意的主要用于解决民航科研、文教、卫生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每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5%。
第三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分类。
民航建设基金按使用途径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归还贷款本息支出、周转性借款和其他支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原则。
民航建设基金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12月10日以前,民航总局负责编制下年度民航建设基金收支预算,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先报总规模由财政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后,民航总局应将分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归还贷款本息支出、周转性借款和其他支出必须按项目编制详细的预算,其中:归还贷款本息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范围及合同严格把关;周转性借款应严格用于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项目,按使用单位、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周转期限和金额提出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核定;其他支出由民航财务部门根据需要,按具体项目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具体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7]84号)。
经财政部正式报复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每年 3月31日前,民航总局负责编制上年度民航建设基金收支决算,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民航建设基金周转性借款管理的规定。
周转性借款仍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目前暂时采取由财政部委托民航总局设置专户的形式管理,设置专户以及受托金融机构由民航总局商财政部确定,民航总局具体办理。民航总局要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贷款内容。周转性借款利息,由民航总局参照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的手续费由借款单位负担,年手续费率不超过千分之三。委托合同、贷款利率的确定由民航总局报财政部备案。
周转性借款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从民航建设基金中提取,暂定为1998年至2000年每年4亿元。周转性借款本金在专户中滚动使用,利息收入作为民航建设基金收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并按规定的预算程序管理使用。
周转性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之内,情况特殊的不超过五年。
申请借款的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向民航总局财务司提出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资金缺口情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年限、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等。民航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具体借款手续由各借款单位与受托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受托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收回借款本息。
第七条 民航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参加民航建设基金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的配置由民航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资本金制度和现有资金规模会同同级计划、基建等部门确定。
第八条 民航建设基金申请拨款的规定。
上缴中央国库的民航建设基金由民航总局统一向财政部请款,财政部根据资金入库情况和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拨款。在年度预算已上报但未获批准前,财政部可采取预拨的办法。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民航总局财务司请款,民航总局财务司根据上述批复和专户资金情况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建设或使用单位下拨资金。
第九条 民航建设基金资金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财务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民航建设基金后应存入支出专户中,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项核算并管理。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收到民航总局下拨的民航建设基金后,都要根据有关批复、概算、合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分项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民航建设基金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经济合同,根据每期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按照项目概算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标准。
第十条 民航建设基金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超支额的项目概算10%(含10%)以内的,由各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审批追加;超过10%的,由民航总局审核,报财政部审批。追加超支的民航建设基金按总概算中民航建设基金所占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民航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负责对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为保证民航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民航建设基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使用民航建设基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结果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