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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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065号  发布时间:1994-10-10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2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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