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91号  发布时间:1997-0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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