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 财税字[1996]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