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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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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1997〕87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 财税字[1997]8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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