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6日 财税[2003]7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雷铁龙等牌号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2PL型、毕加索牌DC72002.0i型轿车,2001年4月6日以后生产销售的东风雪铁龙牌DC7163X、DC7163SX、DC7163VIP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