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17
2024-11-17
r7x8t2iru0cr,iom9xbvncpdp,wv62ukqwrq4o
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  发布时间:1999-06-03  
 

注: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20219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