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5]3号 ,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济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可比性,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我部1988年制定印发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抄送:略
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设或简并一些会计科目。如: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将“145存货”科目分为“146设备”“147材料物资”两个科目;将“155在途物资”科目改为“154在途设备”。另设“141材料采购和“15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成本差异。
2.企业的施工机械同时为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工程项目)施工的,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一般可以通过“421辅助生产费用”科目进行汇集和分配,或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
3.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301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改为“股本”。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经会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充裕的偿债能力。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国内公司除编制本身的报表外,还应将国内、境外各所属公司报来的报表进行汇总,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并在本表左上端填列编报单位的名称及汇总国内、境外所属单位的户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同上年度的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四、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五、本表“金额栏”以记帐本位币填列。“其中:外币折美元数”栏,反映境外分公司记帐本位币折美元数和国内公司各种外币折美元数(以下各表相同)。
六、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和各种外币银行存款,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各种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的数额,根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有价证券”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有价证券的期末结存数额,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收到票款的应收票据余额,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票据贴现”项目,反映企业已贴现的应收票据的数额,根据“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工程结算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应收款项,根据“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应收帐款项目下,如按合同规定有预收款的,其预收款数额应从有关应收帐款中予以扣除。
8.“分期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应收取的款项,根据“分期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分期应收帐款项目下,如按合同规定有预收款的,其预收款数额应从有关分期应收帐款中予以扣除。
9.“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的期末余额,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供应单位、分包单位预付的购货款、工程款等,根据“预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同一预付款项目下,已对应付货款予以入帐的购货,应将其预付款,从有关“应付帐款”中冲抵,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1.“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款项,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收上级单位款项,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2.“备用金”项目,反映企业拨给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周转金,根据“备用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1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或发生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反映。
15.“存货”项目,反映企业结存的在库、在途、在用、在建、在加工中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实物结算物资、未结算项目支出等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存货”“在途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17.“长期投资”各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的长期投资的期末余额,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的数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减除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填列。
1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投资转出、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的差额,根据“固定资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固定资产购建过程的各项实际支出,包括购置的设备价值、未完工程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工程用料结束、预付出包工程价款、尚未交付生产部门使用的已完工程成本等。购建完成交付生产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及时转帐,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和有关单位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短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券,根据“短期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在期末尚未清偿的应付票据余额,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供应或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等在期末尚未支付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在同一应付帐款项目下有预付款的数额,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26.“预收款”项目,反映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个人或发包单位预收尚未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款项。根据“预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款项,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的款项,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8.“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其他应交款、应付内部单位款等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表示。如果企业是以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计算成本费用的,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0.“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创汇奖励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的创汇奖励金,根据“应付创汇奖励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交未交的各种应交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付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的按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派的股利,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支出,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37.“递延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确定递延营业收入结转的递延收益。根据“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8.“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长期负债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根据“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数额分析计算填列。
3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的各种长期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部分填列。
40.“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但期末尚未归还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根据“长期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部分填列。
41.“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长期应付款项,如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价款等,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部分填列。
42.“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利润,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因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发生的亏损总额)已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年度中间有预分利润的企业,本项目也应空置不填。
46.“未分配利润”项目,在月份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填列;在年报内,反映企业到本年末止未分配的利润数,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数”栏的数字相等。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的数字应以“-”号表示。
在年度中间如有预分利润的企业,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七、企业在汇编和合并本表时,应先将本身报表内的“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和“长期投资”中的“拨付所属资金”三个项目的数字,分别与所属单位报来的本表内的“应付内部单位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实收资本”中的“上级拨入资金”三个项目的合计数相互核对冲销。在汇总的本表内,不再反映这三个项目的数字。
损益表(外经会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或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和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填列。“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上年年初至上年同期末止的累计实际数,根据上年同期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的有关数字填列。在编制年报时,本表各栏应改为“本年计划”“本年实际”和“上年实际”三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办理结算的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发生的销售退回,应从本项目中扣除。
2.“销售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与收入相配比的营业成本。
4.“递延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合同规定分期确定营业收入已实现的递延收益。
5.“营业税金”“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的营业税金及有关费用实际支出数。
企业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应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设“国外所得税”项目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投资收益。投资损失以“-”号表示。
7.“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业外收支的实际数。
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编制本表是从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和增减变动方面来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其原因,为企业管理部门控制财务收支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信息。
二、流动资金(又称营运资本)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资金。各项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是企业流动资金的总额;各项流动资产合计数减去各项流动负债合计数后的差额,是企业流动资金的净额。
三、本表是国内、境外分公司本身填报的国内公司汇总填报的通用格式。有些项目由国内公司本身填报,境外分公司应空置不填。
四、本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从不同方面同时反映流动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本表各项目减少数用“-”号表示。
五、本表左方流动资金的来源,分为本年利润和其他来源两部分。本年利润部分就是企业的全年利润总额加上虽已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但并不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长期投资溢价摊销、长期债券折价摊销等。其他来源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增加长期借款、增加发行长期债券、减少长期投资、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减少无形资产、增加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盈余公积、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
六、本表左方流动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运用两部分。利润分配部分,包括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补亏、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其他运用部分,包括增加固定资产、增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偿还长期借款、偿还长期债券、增加长期投资、减少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减少盈余公积等。
七、有些项目虽然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的增减,但为了全面反映情况,也要作为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加以反映。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并不需要用流动资金支付,但为了全面反映利润的分配情况,在本表内作为流动资金来源(“增加盈余公积”)和流动资金运用(“减少盈余公积”)分别反映。
八、本表右方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分为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两部分,按每项流动资产和每项流动负债分别反映。
九、本表的填列方法:
本表各项目一般能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中取得有关数据,有些项目还需要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右方各项流动资产和各项流动负债的增加(或减少)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差额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差额为减少,在表上以“-”号表示。
2.左方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根据“损益表”内利润总额的本年实际数直接填列(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
(2)“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两项目,分别根据“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分析计算填列。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两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数字计算填列。
(4)“长期投资溢价摊销(减折价摊销)”和“长期债券折价摊销(减溢价摊销)两项目,分别根据“长期投资”和“长期债券”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数字计算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数字计算填列。
(6)“增加长期借款”“偿还长期借款”项目,分别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计算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长期借款”,年初数大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偿还长期借款”。如果企业有几笔长期借款,一面偿还长期借款,一面又借入另外的长期借款的,就要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记录,加以分析,将增加数与偿还数分别填列。
(7)“增加发行长期债券”“偿还长期债券”项目根据“长期债券”科目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差额计算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发行长期债券”,年初数大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偿还长期债券”。如果企业年度内同时有发行长期债券和偿还长期债券的业务,应将增加发行和偿还债券的数额分别填列。
(8)“增加长期投资”“减少长期投资”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差额填列。年初数小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增加长期投资”,年初数大于年末数的差额为“减少长期投资”。如果企业同时有几种长期投资,一种长期投资增加,另一种长期投资减少,就要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记录加以分析,将增加数与减少数分别填列。如果企业年初与年末时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发生增减变化,也应包括在“减少长期投资”项目内反映。
(9)“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减少无形资产”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如果企业在本年度内有因转让无形资产而引起的无形资产的减少,也应包括在“减少无形资产”项目内反映。
(10)“增加实收资本”和“减少实收资本”项目,根据“实收资本”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增加资本公积”“减少资本公积”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2)“增加盈余公积”“减少盈余公积”项目,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项目,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本期发生的调整数分析计算填列。
(14)“利润分配”各项目,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填列,也可根据“利润分配表”中有关项目的数字直接填列。
(15)“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为购入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流动资产和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而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原价减累计折旧),根据“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记录填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应同时包括在“增加实收资本”项目的数字之内。
(16)“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科目的本年增加数合计填列。如本项目内有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同时包括在“增加实收资本”项目的数字之内。
十、国内公司在编制汇总的本表时,应将上下级间有关交拨款项和往来款项,如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与上级增加拨入资金,交回上级拨入资金和所属交回资金,以及应收内部单位款与应付内部单位款等,相互冲销。在汇总的报表内不反映这些项目的数额。
十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某些具体项目,以反映企业的流动资金(营运资本)的增减变化。
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企业对当年及以前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各项目的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有对上年利润进行调整的企业,还应将上年度本表项目作如下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5.“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6.“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应付股利”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7.“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后的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根据纳税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税。
3.“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交财政的各种专项应交款项。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
5.“上年利润调整”“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经注册会计师查帐或经税务机关审查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数额,根据“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实际调整情况分析计算填列。
企业如有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补交或退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6.“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7.“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情况。
8.“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投资合同规定计算应付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合作项目应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情况。
9.“应付股利”项目,反映股份制企业因接受股票投资应分给股东的股利。
四、企业如在年度中间决定从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分配一部分股利和利润的,应在分配月份增填本表,只反映年初未分配利润、已分配股利和利润,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等项数字,待年末编制本表时,应将年度中间分配的情况与年终分配情况合并反映。
经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外经会02表附表2)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税金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
二、“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项目,根据“营业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记录计算填列。
三、“营业税金”“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分别根据各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并按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析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某项费用分配率=某项费用总额/各项营业收入总额
某项业务应分配的某项费用=该项业务营业收入×该项费用分配率
四、“营业毛利”项目,根据“营业收入净额”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进货费用”后填列。
五、“营业利润”项目,根据“营业毛利”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填列。
六、各“业务”栏,按企业经营业务类别填列。
七、在以企业全部经营业务填列本表的企业,“合计”栏的各项数字,应分别与“损益表”有关数字相一致。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