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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2024-06-01
关于印发《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30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股票上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兼并、出售以及破产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越来越频繁,一些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竞相要求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为了加强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现将《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 
抄送:解放军国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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