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必要的费用开支相比,提取比例过高。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从5%调整为2%。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上海、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与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必要的费用开支相比,提取比例过高。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从5%调整为2%。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上海、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