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11-27
2024-11-27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1999〕227号  发布时间:1999-08-18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