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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2024-06-01
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1号  发布时间:2003-11-13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积极处置,尽早回收以实现收入。 
  三、财政部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中央金融工委,有关监事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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