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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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0号  发布时间:1996-12-03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琼财税[1996]政字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你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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