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1日 财税政字[1995]219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财政部
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1日 财税政字[1995]219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