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2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或废止。
1995年12月22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