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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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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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  发布时间:1995-08-20  

1995年8月20日 财税字[1995]15号 
  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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