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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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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038号  发布时间:2003-11-19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款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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