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3日 财税[2003]28号
广东省、湖北省、深圳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以前为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神牌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以前为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风神牌EQ7200-II和EQ7200-III型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车型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征起止日期 备注
风神牌汽车 EQ7200-II(AT) 2000.9
风神牌汽车 EQ7200-II(MT) 2002.3
风神牌汽车 EQ7200-III(AT) 2002.5
风神牌汽车 EQ7200-III(MT) 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