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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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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  发布时间:2003-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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