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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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37号  发布时间:1996-03-01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国税发第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国办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理范围的意见 
  (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的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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