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抄送:交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