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已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