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