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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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024-01-26
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199号  发布时间:2004-07-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合作银行和金融服务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二、各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三、信用社必须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根据会计科目设置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信用社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度报表上报时,应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审核无误的报表,逐级汇总,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信用社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县国家税务局备案。
  信用社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应当按年度打印,装订成册,并完整保存;会计记录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应当另行建立手工总帐与有关明细帐。
  四、信用社的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另有规定者除外)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通知精神,对信用社在纳税年度内少提、少计各类费用、折旧、准备金,造成虚假利润、税前未作扣除等情况,作为权益自动放弃,且以后年度不得将补提、补计的费用等在税前扣除。
  五、信用社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标准掌握,并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标准、计价原则进行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实行归口分级管理,每年要结合年终财会决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盘查。
  六、固定资产的盘盈,可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中属已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应另设固定资产备查帐簿进行管理,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盘盈。
  (二)属挤占成本购建的固定资产,应作为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提前报废损失,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造列清册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的处理,应由信用社在年度终了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一),连同资产盘存明细资料及有关证明各一式四份,按下列权限逐级审批后列入当年损益。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为剔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数额)全年总额在5万以下的,由联社或合作银行审批,并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至10万元以下的,由联社或合作银行审核,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属于经批准已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不再计入营业外支出,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备查帐簿中的有关资产;毁损、报废资产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八、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电子计算机、ATM自动存(取)款机等固定资产,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九、信用社发生的现金资产的损溢,要及时处理。对现金资产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实行长款(帐)归公,短款(帐)自赔,不准长款寄库,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属于应由信用社报损的,确系无法追回的款项,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十、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文化教育、业务技术培训,不得挪作它用。
  十一、信用社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应付利息,除活期存款外,其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在"应付利息"帐户中列支,不得直接计入成本。
  十二、信用社可按工资总额的1%计提待业保险基金。
  十三、信用社在安全防卫费中列支的监视装置包括摄像头、录像机、画面分割器、监视屏控制台、线路及安装费用等。防护门窗使用防弹玻璃可据实列支。
信用社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研究开发费中列支为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
  十四、信用社向联社等上级管理部门(不包括财产所有权的部门和单位)上交的行政管理费或总机构管理费,在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2%以内准予税前列支。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提取比例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上级管理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办法。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县国税机关报送《管理费年度预(决)算审批表》(附表二),经批准后实施。管理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核减下年度管理费的数额。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对信用社管理的日常费用开支和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经费开支,如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保险费、邮电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及待业保险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劳动竞赛费以及经省国家税务局授权批准的其他支出。
  实行由统一法人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不得筹集管理费。
  十五、信用社宣布终止,成立清算机构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参与清算。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财产损失审批表》(略)
     (二)《管理费年度预(决)算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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