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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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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2003〕217号  发布时间:2004-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规范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的项目县(市、区)和县级国营农(牧)场(以下简称“项目县”)。 
  第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国家农发办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项目县资格。 
  (一)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二)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二)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不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四)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五)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六条 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对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进行审定。 
  (二)国家农发办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可直接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应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含项目县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国家农发办应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国家农发办确认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 对被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县,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负责监督其完成在建项目任务,并确保在建项目财政资金的安全,以及到期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期足额回收。 
  第八条 暂停项目县资格的整改期限为1年,1年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第九条 被暂停的项目县申请恢复项目县资格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l年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向所在的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逐级报送恢复项目县资格的申请材料(含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二)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对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恢复项目县资格的申请材料(含整改情况核实材料),并附报县级、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的相关材料。 
  (三)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的恢复项目县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要实地核查。国家农发办确认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同意恢复项目县资格的批复。 
  第十条 被取消的项目县整改期限为2年,2年后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措施得力的,应按新增项目县程序逐级申请项目县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综合开发 项目通知 
  抄送: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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