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