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 |||||
序号 | 大类 | 业务主管部门 | 办税业务名称 | 取消原因 | 合并到保留的业务名称 |
1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纳税人申请) | 废止 | |
2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 废止 | |
3 | 认定管理 | 法规司 | 税务资格认定(下岗再就业企业) | 合并 |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
4 | 认定管理 | 法规司 | 税务资格认定(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 合并 |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
5 | 认定管理 | 法规司 | 税务资格认定(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 合并 |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
6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宣传文教单位) | 废止 | |
7 | 认定管理 | 公共(所得税司、流转税司、国际司) | 税务资格认定(软件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8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高校高科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9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环保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10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11 | 认定管理 | 公共(所得税司、流转税司、地方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12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军转干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13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饲料产品企业) | 非税务机关认定 | |
14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税务资格认定(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劳务) | 合并 |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
15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 | 废止 | |
16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认定 | 合并 |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
17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无偿援助申报审批 | 废止 | |
18 | 认定管理 | 进出口司 | 税务资格认定(销售供出口货物企业) | 废止 | |
19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 合并 | 税务资格认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
20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司 | 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 | 合并 |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
21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证明申请审批 | 合并 |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
22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废止 | |
23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补办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 无政策依据 | |
24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新办商贸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 | 合并 |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
25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收入减免所得税优惠 | 废止 | |
26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优惠 | 废止 | |
27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外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减免所得税优惠 | 废止 | |
28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租赁租金扣除利息征税优惠 | 废止 | |
29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 | 合并 |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
30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筹办期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处理 | 合并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
31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优惠 | 合并 |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
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 |||||||||
大类 | 业务主管部门 | 办税业务名称 | 是否即办事项 | 工作流程 | 主表 | 报送主表份数 | 附列资料 | 政策依据 | 备注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1(联合办证2份)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 |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 |||||||||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 |||||||||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2份,联合办证用) |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 |||||||||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 |||||||||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 |||||||||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生产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 |||||||||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 1(联合办证2份)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 |||||||||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2份,联合办证用) |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 |||||||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 |||||||||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设立登记(临时)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1(联合办证2份)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7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重新税务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 1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1 |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 |||||||||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 |||||||||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 |||||||||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变更登记(其他)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1 |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停业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2 |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 |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复业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核准→归档 |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注销税务登记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1 |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登记表》 | 1 |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9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外埠经营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核销→归档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1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 |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1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 1 |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 |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证件重新发放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扣缴义务人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1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 |||||||||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 1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 | |
2.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1 |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 |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 |||
税务登记 | 征管司 |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 |||
认定管理 | 征管司 | 税种登记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分支机构需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 |||
认定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2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简并后,在办理退税认定时必须核对退税帐户是否已登记过 |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出口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 |||||||||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
5.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 |||||||||
认定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2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
2.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 |||||||||
4.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 |||||||||
认定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 2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 |||||||||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 |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 《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 在即将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此项内容有较大调整,以下发的新办法为准 |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 在即将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此项内容有较大调整,以下发的新办法为准 |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 |||||||||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 在即将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此项内容有较大调整,以下发的新办法为准 | |
认定管理 | 公共(流转税司、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 |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 |||||||||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 |||||||||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 |||||||||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 | |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 |||||||||
3.省经贸委确认的文件或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 |||||||||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国有森工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 |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 |
2.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 (财税[1995]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税务资格认定(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备案登记)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 | 只有未办理退税认定的企业需要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复印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1.国有粮食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 |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3.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 ) | ||
认定管理 | 征管司 | 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核准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0条 |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司 |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 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 ||
认定管理 | 公共(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汇总缴纳( )税申请审批表》 | 1 | 1.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 《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 |
2.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所得税司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适用于外国企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 2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成立的组织文件、时间、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85〕11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198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2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55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集体与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 |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协议或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和陆运公司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认定管理 | 征管司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 1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6]16号令),《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0、91条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资资格认定)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 | ||
认定管理 | 国际司 |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 | 2 | 1.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89号) | |
2.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 |||||||||
3.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 |||||||||
4.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 |||||||||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需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 |||||||||
认定管理 | 公共(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 2 | 1.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 ||
发票外部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法规司) | 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1 |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
发票外部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 | 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司 |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 3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 2 |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发行 | 《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发行 |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 1 | 1.《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 |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 |||||||||
4.购机发票复印件 | |||||||||
5.发票领购簿 | |||||||||
发票外部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公共 | 发票购领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发票领购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 |||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 |||||||||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 |||||||||
发票外部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 | 发票缴销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发票缴销登记表》 | 2 | 1.《发票领购簿》 |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9条 | |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 |||||||||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 《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 1 | ||||||||
发票外部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 |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1 |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1条 | |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普通发票代开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开发票申请表》 | 1 |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 《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 |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 |||||||||
3.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司 | 专用发票代开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2 | 1.税收完税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 1 |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司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 |||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司 | 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 | 2 |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 |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购票员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1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2.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提供发票票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
3.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 |||||||||
发票外部管理 | 征管司 |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增除外)(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证明管理 | 征管司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3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34条 | |
证明管理 | 征管司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
证明管理 | 流转税司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 1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2007]18号) |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 |||||||||
证明管理 | 流转税司 |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2 | 1.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证明管理 | 流转税司 |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 1 | 核销时提供:1.《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 |
2.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 1 |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 |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 1 |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 |
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免税文件 | |||||||||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 3 |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 |
2.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 |||||||||
4.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售付汇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 1 | 1.税务机关相关免税文件复印件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 |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等复印件 | |||||||||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 |||||||||
4.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来华工作说明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 1 |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 |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 1 | 1.利润分配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 |
证明管理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纳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
2.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 |||||||||
证明管理 | 国际司 |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 | 2 |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 | |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 |||||||||
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 |||||||||
3.出口发票复印件 | |||||||||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 |||||||||
3.出口发票复印件 | |||||||||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 |||||||||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 1 |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
3.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 |||||||||
4. 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 11号文件中为“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对于外贸企业补办报关单未规定附列资料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
3.出口发票复印件 | |||||||||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 |||||||||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2 |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3.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 1 |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 |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 |||||||||
3. 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 |||||||||
4.出口发票复印件 | |||||||||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 1 | 1.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 |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 |||||||||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 |||||||||
4.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
5.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
6. 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 |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 |||||||||
3.出口发票复印件 | |||||||||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 |||||||||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 | 1 |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 |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 | |||||||||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 |||||||||
5.出口发票复印件 | |||||||||
6. 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 1 |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 |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 |||||||||
3.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4. 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 1 | 1.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
2.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 1 | 1.卷烟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 |
证明管理 | 流转税司 | 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 2 |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 《车辆购置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7号) | |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 |||||||||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 2 |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 |||||||||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 |||||||||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 |||||||||
4. 载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证明管理 | 进出口司 |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 1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产品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 |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3.出口发票复印件 | |||||||||
4. 载有《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
税收优惠管理 | 流转税司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流转税司 |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 2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车辆购置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 |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 |||||||||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①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 |||||||||
②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 |||||||||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非即办事项 | 车辆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 2 |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提供下列资料: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 |||||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 |||||||||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 |||||||||
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安置人员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 |||||||||
4.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
3.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 |||||||||
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 |||||||||
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 |||||||||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4.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分流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3.分流人员缴纳保险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表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表 | |||||||||
3.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4.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5.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免税收入明细表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科学研究机构需报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
4.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
4.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 |||||||||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 |||||||||
4.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4.收入明细资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3.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民政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受灾损失情况证明 | |||||||||
3.受损资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 |||||||||
4.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通知书、赔款数额划款单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收入明细资料 | |||||||||
3.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 |||||||||
3.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教育事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 |||||||||
3.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西气东输管道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交通运输特许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广播电视村村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2.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确认阶段报送) | 2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所得税审批阶段报送) | 2 | 2.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 |
2.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 |||||||||
3.总机构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 |||||||||
4.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 |||||||||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 |||||||||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 |||||||||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 |||||||||
8.所有全资下属企业的出资证明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相关部门批准的鼓励类项目材料 |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 |
2.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省级以上农林牧业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出具的对该企业所属行业认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技术转让方减免税委托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 |
2.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 |||||||||
3.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 |||||||||
4.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的批准文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两个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批文原件复印件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 | |
2.主导产品收入超过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例50%的证明材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验资报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 | |
2.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批准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复印件 |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贷款方委托借款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 |
2.有关贷款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限于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 |
2.贷款方委托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 |||||||||
3.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 |
2.商务部门对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3.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 |||||||||
4.追加投资前、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 |||||||||
5.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86)财税外字第102号 | |
2.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3.分别设立帐册核算及其核算方法的说明材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五减五”税收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 (87)财税外字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9条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减免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验资报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 | |
2.银监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减免税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 |
税收优惠管理 | 公共(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2 | 1.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 | 2 | 1.外国投资者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80、81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9号) | |
2.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仅适用于异地投资) | |||||||||
3.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 |||||||||
4.商务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明文件(仅适用于100%退税) | |||||||||
5.外国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 |||||||||
6.有关部门再投资批准文件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开采石油资源的外企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需要改变和调整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 | 2 | 1.已发生的勘探费和开发费税前列支情况说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91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可行性研究项目书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 |
2.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表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情况表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经营期不满五年企业筹办费的摊销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的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 |
2.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的文件资料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劳务费列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代销、包销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 |
2.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凭证资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预提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规划、预计建设期限以及费用预算等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分摊服务费的税务处理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 |
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后的帐务处理方法 | |||||||||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5.企业按照选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的计算资料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税务处理的审核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 2 | 1.油田废弃方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扣除的核准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1.商品检验费发生明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12号) | |||
2.海洋石油总公司基地集团销售公司管理费发生明细 |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司 | 企业所得税备案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表》 | 2 |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需报备案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
|
2.汇总成员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股权变化的情况说明 | |||||||||
3.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 |||||||||
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 |||||||||
5.国资委监管企业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的企业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 |||||||||
6.东北老工业基地、天津滨海新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企业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摊销年限和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 |||||||||
7.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总机构扣除呆账损失的情况说明 | |||||||||
税收优惠管理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备案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 | 1 | 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备案: 1.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首次及发生变化,年度申报时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 1.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的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 ||||||||
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摊入备案: 1.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的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 ||||||||
不组成法人申请统一申报备案: 1.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的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80号) | ||||||||
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备案: 1.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的说明资料(购入首个纳税年度申报时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80号) | ||||||||
1.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80号) | ||||||||
大额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1.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的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80号) | ||||||||
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备案: 1.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80号)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 |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2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 |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 |||||||||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 |||||||||
4.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 |||||||||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 |||||||||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 |||||||||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 |||||||||
8.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
9.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
10.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
1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 |||||||||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1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16.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重点税源企业)(一式一份) | |||||||||
17.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 |||||||||
18.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 |||||||||
19.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 2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 |||||||||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XX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 2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2 | 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 |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 |||||||||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 |||||||||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 |||||||||
5.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③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④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 |||||||||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 2 | 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 2 | 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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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 |||||||||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 |||||||||
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 |||||||||
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 |||||||||
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 |||||||||
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 |||||||||
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 |||||||||
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 |||||||||
10.《保费收入明细表》 | |||||||||
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 |||||||||
申报征收 | 所得税司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 2 |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 |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 | |||||||||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 |||||||||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 | |||||||||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 | |||||||||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 | |||||||||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 |||||||||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 |||||||||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 |||||||||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 | |||||||||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 | |||||||||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 | |||||||||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 | |||||||||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 | |||||||||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 | |||||||||
17.《坏账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 | |||||||||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 | |||||||||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 | |||||||||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 |||||||||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 |||||||||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以前年度技术开发费结转部分计算表 | |||||||||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 |||||||||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 |||||||||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 |||||||||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 | |||||||||
申报征收 | 所得税司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 2 | |||
申报征收 | 所得税司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 2 | 适用于月、季、年申报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接收→审核→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 2 | 1.《营业收入表》(A01)(附表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 |
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附表2) | |||||||||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附表3) | |||||||||
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附表4) | |||||||||
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附表5) | |||||||||
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附表6) | |||||||||
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附表7) | |||||||||
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附表8) | |||||||||
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附表9) | |||||||||
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附表10) | |||||||||
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附表11) | |||||||||
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附表12) | |||||||||
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附表13) | |||||||||
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附表14) | |||||||||
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附表15) | |||||||||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附表16) | |||||||||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附表17) | |||||||||
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附表18) | |||||||||
1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 |||||||||
20.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 |||||||||
21.对纳税人涉及到下列已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 |||||||||
(1)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出口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 |||||||||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报送以下资料: | |||||||||
①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 |||||||||
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 |||||||||
③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 |||||||||
(3)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 |||||||||
(4)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须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 |||||||||
(5)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附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 |||||||||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 |||||||||
①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 |||||||||
②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 |||||||||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资料 | |||||||||
(7)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的有关说明资料 | |||||||||
(8)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 |||||||||
22.享受两个密集型优惠的企业应报送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说明材料 | |||||||||
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 | |||||||||
2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
2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1)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 | |||||||||
2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2)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购(销)商品(产品)情况表》 | |||||||||
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3)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情况表》 | |||||||||
2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4)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情况表》 | |||||||||
2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5)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有形资产转让情况表》 | |||||||||
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6)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情况表》 | |||||||||
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7)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其他交易情况表》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 | 2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申报→审核→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 2 | 1.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 | 2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2 | 1.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99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 按细则,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必须做完清算申报结清有关税款后,才可以为其出具注销通知书,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所提供的资料依据申报表填表说明 |
2.清算资产会计报表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扣缴义务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7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 | 国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填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扣税时不需提供有关资料,可在申请开具售付汇凭证等环节时提供有关资料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1.《财务会计报表》 |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2 |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车辆购置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 符合车购税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办税业务中予以体现 |
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 |||||||||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 |||||||||
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 |||||||||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 |||||||||
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 |||||||||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 |||||||||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 |||||||||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合同相关货物出口退税时提供《备案合同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实行合同备案是对出口企业申报2006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出口货物的临时性政策) |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3.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5.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交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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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4.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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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4.贸易型企业对外开具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 |||||||||
5.贸易型企业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 |||||||||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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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 |||||||||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4.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 |||||||
5.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 |||||||||
6.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 |||||||||
7.中标货物若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8.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
9.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 |||||||||
10.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 |||||||||
11.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贸易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实物投资)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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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 |||||||
4.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 |||||||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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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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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外销发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3.外汇收入凭证 | |||||||
4.购进视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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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发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3.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 |||||||
4.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 |||||||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 | 3 | 1.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的开局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需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 |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 |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 | 2 | 2.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汇总填具的经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 |||||||
3.购进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中国免税品公司进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退还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专用税票或完税分割单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3.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和海关“验讫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3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
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合同相关货物出口退税时提供《备案合同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实行合同备案是对出口企业申报2006年9月15日至12月14日出口货物的临时性政策) |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 |||||||||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 |||||||||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2 |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 |||||||||
5.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
6.出口发票 | |||||||||
7.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3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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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库单 | |||||||||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2 | 4.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 |||||||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6.与外商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3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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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 |||||||||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2 |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 |||||||||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 |||||||||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3 |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需报送: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 |
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2 |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 |||||||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需报送: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实行单项退税办法的提供) | |||||||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4.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 |||||||
5.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 |||||||||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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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 3 |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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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发票 | |||||||||
3.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 |||||||||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2 | 5.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 3 | 1.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 |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 |||||||||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 |||||||||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 |||||||||
申报征收 | 进出口司 |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 2 |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2 |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2 |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2 | ||||||||
申报征收 | 所得税司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 | 《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 ||
申报征收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78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 ||
申报征收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 | 扣缴义务人申报 | 即办事项 | 扣缴义务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委托代征申报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 2 | 1.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 | |
2.《票款结报手册》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延期申报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 1 |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3 | 1.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4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8条 | |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发票认证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 |||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2 | 1.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 | |
申报征收 | 征管司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归档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 2 | 1.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 | |
申报征收 | 公共(征管司、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 | 退(抵)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归档 |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 2 | 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司 | 车购税退税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归档 |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 2 |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 |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 |||||||||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 | 2 | 1.按协定享受减免税的,要求报送资料: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 | |
2.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 季度申报为即办事项 | 季度申报: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年度申报: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接收→审核→归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 2 | 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 《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 | |
2.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 |||||||||
3.资产负债表 | |||||||||
4.损益计算表 | |||||||||
年度申报为非即办事项 | 5.库存材料明细表 | ||||||||
6.勘探费用支出表 | |||||||||
7.开发费用支出表 | |||||||||
8.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 |||||||||
9.间接费用支出表 | |||||||||
申报征收 | 国际司 |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 即办事项 | 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受理审核→接收→归档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 | 2 | 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 | |
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 |||||||||
3.合作油(气)田的 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 | |||||||||
纳税担保申请 | 征管司 | 纳税担保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归档 | 《纳税担保书》 | 3 | 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 |
2.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 |||||||||
税务行政救济 | 法规司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查→听证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 1 |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 |
税务行政救济 | 法规司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 | 1 |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纳税人书面申请 | 2 |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 |||||||
税务行政救济 | 法规司 | 税务行政赔偿 | 非即办事项 |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查→履行 | 《赔偿申请书》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3号) | ||
税务行政救济 | 国际司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非即办事项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初步审理→上报总局→协商→归档 |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