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失效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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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发布时间:2008-10-22  
 

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

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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