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政策调整。“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政策调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政策调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取消。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