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业务办理
1、境内购置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走私罚没车辆,提供《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进口自用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即:《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何种情况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发生更换的。
(2)免税条件消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在重新办理免税申报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税业务办理
1、政策规定:
以下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7)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
2、何种情况应办理及如何办理免税申请?
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办理免(减)税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合格证样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主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境外发票、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
(4)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境外购车发票。
3、免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购置免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在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的同时,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2)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3)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三、退税办理
1、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2、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即红字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缴税凭证。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即红字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缴税凭证。
四、完税证明补办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中应注明车主名称、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码、车牌号码。登报办理事宜直接与报社联系。
遗失声明登报后,车主携带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单位车辆提供加盖公章),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五、车辆过户办理
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过户手续。
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转出办理
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转出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档案转出手续。
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过户证明(交易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七、车辆转入办理
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落籍手续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档案转入手续。
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转出地车购税档案、转出地《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过户证明(交易凭证、法院裁决书等)。
八、车辆变更办理
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变更,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更手续。
车主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