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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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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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