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对企业的税收影响非常大。按照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的规定,假如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应遵照以上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假如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承包形式。
「例」2002年6月,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承揽一座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2700万元,施工单位为华升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2250万元。假如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2700-2250)×3%=13.5(万元)
假如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新大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承包公司的该项收入适用“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2700-2250)×5%=22.5(万元)
显然,工程承包公司采取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少交营业税额为9万元。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要注重总承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例」甲单位要建造一项工程,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协调,丙施工单位最终承揽了此项工程,甲与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丙为此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的服务费。
则乙公司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15×5%=7500元
假如乙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筹划,直接与甲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315万元。乙公司又把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完工后,乙向丙支付价款300万元。则乙公司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额为:(315-300)×3%=4500(元)
可见,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纳营业税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