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13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下载《无锡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于新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用于办理注册、变更、调转),《无锡从业人员单位信息表》(用于填报单位信息)、《无锡市会计从业资格证卡补发登记表》(用于证书、IC卡遗失等补发)按要求填写、盖章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依照属地原则(即按单位所属辖区、企业单位按税收级次所属辖区,无单位者按身份证住址或暂住证住址所属辖区。具体划分规定详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填表说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服务窗口)办理,详细地址见表3。
2、受理
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新办
具备以下两条之一者,可向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⑵符合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应提交的材料见表1:
表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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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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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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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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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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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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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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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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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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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相关栏目、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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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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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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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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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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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年度的准考证、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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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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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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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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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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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申请表相应位置及证书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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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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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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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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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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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供留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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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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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人员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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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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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注册者必须填写、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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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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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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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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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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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供留档用。无单位者不需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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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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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位)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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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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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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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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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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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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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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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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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录入照片。非本市户籍还须提供暂住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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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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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
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如办理新证时已上岗的,可同时申请注册,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注明上岗日期, 填写《无锡市会计从业人员单位信息表》、不需另填《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表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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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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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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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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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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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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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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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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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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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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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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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供留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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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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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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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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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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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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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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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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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供留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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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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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人员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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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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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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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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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补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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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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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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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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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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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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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遗失声明的《无锡日报》或当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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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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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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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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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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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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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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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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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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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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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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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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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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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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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供留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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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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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2中打“√”者为办理某项事宜时必须提供该项资料。
⑵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相关栏目,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备案登记。
3、变更信息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会计行政职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需要变更的,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变更登记。
4、调转
⑴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调入单位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调转登记。
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人员,只需到调入单位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⑵无锡市外调入本市的持证人员,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完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以及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个人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表(或提供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拷贝的载有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电子档案的自备优盘)到单位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调转登记。
⑶持证人员调往无锡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和自备优盘,及时到所属辖区服务窗口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出无锡市的持证人员,其IC卡予以收回。
5、遗失补证(卡)
⑴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如有遗失、毁损等,应及时到《无锡日报》或当地主要日报登载遗失声明。
⑵下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补发登记表》,认真填写并由单位盖章(无单位的人员“单位盖章”处由派出所盖章。)
(3)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向辖区所属服务窗口提出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4)经查实未发现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规的行为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方可予以补发。
四、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表3
属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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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窗 口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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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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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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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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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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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路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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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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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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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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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前东街288号区政府内北楼6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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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3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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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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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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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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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2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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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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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塘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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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宾路58号区行政中心大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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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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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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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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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翠路92号(与鸿桥路交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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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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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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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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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路5号(A幢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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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5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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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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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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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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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3851
|
惠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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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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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开发区政和大道188号
|
83592860
|
江阴市
|
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
|
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
86415028
|
宜兴市
|
宜兴市行政服务中心
|
宜兴市东山西路宜兴大酒店东
|
8799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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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